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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資料使用規範

  1. 目的

    內政部統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社會經濟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資料流通共享,建置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便利公眾共享及公平使用本資料,以增進資料之可利用性及應用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2. 依據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規定訂定「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資料使用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3. 名詞定義
    1. 資料服務平台資料:

      指本平台中各機關單位所產製、修正完成之各項資料,包括空間資料、屬性資料及其詮釋資料,以線上下載及網路服務(Web Services)方式提供使用者,其範圍以本平台上所提供之資料清單為限。

    2. 資料主管機關:

      指負責本平台之資料及服務檢核或稽查機關單位。

    3. 資料供應機關:

      指本平台資料及服務之主管機關單位;或經資料主管機關單位授權之機關單位,負責對外提供資料及服務並同時負責申請審核、資料更新維護等事宜。

    4. 使用者:

      指依本規範取得並利用本平台資料之自然人、法人及團體,包括依本規範授權使用者再轉授權利用之人或團體。

    5. 公開免申請資料:

      指使用者無需向資料供應機關申請及審核,即可進行錄製或線上下載使用本平台之開放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為原則者。

    6. 公開需申請資料:

      指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或於線上向資料供應機關申請,經供應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可進行錄製或線上下載使用本平台之有限度利用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有償提供。
      2. 保留撤回權。
      3. 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
    7. 加值衍生物:

      指利用本平台資料進行修改、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應用後之論著、產品或服務。

  4. 服務與規格

    本平台提供使用者查詢下載之資料或服務與資料介接服務,其電子檔案格式為 CSV、SHP、JSON 或 XML 等。

  5. 授權方式及範圍

    本平台資料授權分類分為公開免申請及公開需申請之資料或服務,資料授權分類如有修正,已利用舊授權分類之資料及服務,使用者應選擇採用新授權分類使用。

    1. 公開免申請資料:公開免申請資料之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訊開放授權條款」辦理。
    2. 公開需申請資料:公開需申請資料僅授權使用者依據資料申請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使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使用者不得再將公開需申請資料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

    本平台各資料由其資料供應機關維護管理。使用者公開發行、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本平台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或資料供應機關,未盡註明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該資料之授權。資料供應機關於授權期間可撤銷使用授權許可,資料供應機關如於詮釋資料註明另訂使用規範或收費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本處有權隨時修改本平台之具體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本平台之最新消息,提供各界瀏覽。

  6. 使用者承諾事項

    使用者利用本平台之資料,視為同意遵守本規範,並應遵守資料服務公告事項之下載及連線取用方式,以確保本平台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得以公平使用。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本處得停止其使用本平台之權利,其依本規範所取得之授權使用權利亦立即終止,但不影響之前依本規範已完成之加值衍生物之授權。

    使用者承諾於其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上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使用者承諾願意就本規範授權利用本平台資料所為之相關研究或統計成果,無償提供本處及資料供應機關參考。

  7. 本處及資料供應機關之責任限制
    1. 本平台資料依本規範提供,不構成任何資料供應機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推薦、同意、許可或核准之意思表示;各資料供應機關對提供之資料在跨單位資料流通供應與加值應用時,其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具法規及行政效力,意即對資料內容是否正確及完整,不負擔保之責。
    2. 使用者利用本平台資料,受有損害或損失,或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處及各資料供應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3. 使用者利用本平台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資料供應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因此向本處或資料供應機關請求賠償損害,使用者應對本處或各資料供應機關負賠償責任。
    4. 使用者利用本平台資料因網路中斷、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提供使用,或因政策變更、資料存在爭議而停止提供,使用者因此所產生損害或損失,本處及資料供應機關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賠償或補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