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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

免費下載資料

資料名稱 空間範圍 空間單元
109年11月行政區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_縣市 全國 縣市
109年11月行政區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_鄉鎮市區 全國 鄉鎮市區

付費申請資料

申請資格:需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身分。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申請方式:

  1. 先進行選取所需的村里或最小統計區範圍後並下載申請單。
  2. 檢附填寫完成之申請單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寄送至內政部統計處(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9 樓 910 室)賴威宇先生收。
  3. 待審核通過後,申請者進行繳費,待對帳完成後,即提供所選取的村里或最小統計區範圍資料。
資料名稱 空間範圍 空間單元 申請
109年11月行政區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_村里 全國 村里
109年11月行政區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_最小統計區 全國 最小統計區

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為掌握我國各地區活動人口分布情形,供各項施政資源投入參用,內政部於一百零九年運用入出境及電信信令資料,推估全國靜態人口現況,內容包括日間活動人口、夜間停留人口及特定區域旅次。

基於擴展資料應用層面,提供民間運用,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本標準共計三條:

NO 條文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1. 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2. 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 幣九千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1. 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 之最小統計範圍。
  2. 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電信信令人口統計應用指標查詢系統

智慧人流統計應用指標

提供公共部門12個項目的應用,以及民間部門6個項目的應用範例